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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路局被判担责两成并赔16万

近日,一则判决书引发公众关注。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许昌市贺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在未与任何车辆和行人相撞的情况下,贺某的意外死亡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关,这是贺某家属作为原告的起诉理由,原告在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向法官证实了“安全隐患”确实存在。这一安全隐患与贺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形成了部分“因果联系”,这是支撑法院判决的核心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16万元的赔偿,暂且可以缓解一下这个悲伤家庭的伤痛。但案后,吸引公众继续关注的是,对于公路的维护、修缮的法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如何来行使和承担。

  从侵权法角度追究公路局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意义不言而喻。如果从公路管理部门自身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立场上看待本案,除了经济上赔偿,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恐怕也难以逃避。

  依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许昌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许昌辖区内的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许昌市公路局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依法院判决“许昌市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也证实了被告即许昌市公路局是这次意外交通事故中的一个责任方。依据公路法第33条、35条、40条规定,对于辖区公路的建设和修复,许昌市公路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修复”,确保“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道路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福祉为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直接提供于公众使用,即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但没有权利排他使用的典型公物。公物需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众安全无碍地使用,这一责任是公路局的法定职责,亦是被告成为本案担责主体的核心依据。因此,除了赔偿,公路部门还须尽快修复案发路段的瑕疵,消除安全隐患,并有责任一一排查辖区内的路段,确保存在类似安全隐患之处全部修复到位。

  这一案例,也提醒了他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具体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责任的部门:辖区内的公路标线是否均到位、明晰?是否按规定定期养护过?已出现坑洼和凸起的路段,是否都及时修缮?每一份职责,都关系着公众安危,落实法定职责,刻不容缓。(王心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