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惹纠纷 不守诚信被起诉
【案件由来】
2017年10月13日,张某与田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房款48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若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支付了部分房款,约定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支付,随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田某居住。张某于2017年12月4日将不动产产权证变更到田某名下后,向田某催要余款,田某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故张某将田某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
【法庭调解】
在接到该案件后,办案法官得知张某和田某原本是朋友关系,因为房屋买卖的问题,两个人闹了不少矛盾,双方约定2017年12月4日为最终交款日,在此期间,二人曾多次微信沟通,但剩余10万元房款田某一直未支付,张某看在朋友的份上多次宽限还款时间,但田某依旧未按时付清剩余房款。张某无奈,认为田某做人没有信誉,便要求田某赔偿自己逾期十万元的违约金,田某说他在2018年1月15日前,先后给张某支付了70000元,所以他只有30000元违约了。经办案法官向双方询问核实后,田某确实应支付张某30000元逾期两天的违约金,办案人员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告诉田某诚信乃为人之本,言必信,行必果,朋友之间更应如此,最终,经法庭调解田某向张某支付了2000元违约金。
【法官寄语】
“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这是李白《侠客行》的诗句,形容承诺的分量比大山还重,极言诚信的重要。但在现实社会,一些人在生活中迷失了自己,图一时之快,拼命透支着自己的诚信,可想而知,终究害人害己。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诚信乃做人之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坚守做人的底线,构筑诚信的桥梁。
(旬邑法院 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