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伤应获赔 过度医疗不支持
(通讯员 王琪)因交通事故受伤,伤者有权要求赔偿,但主张的赔偿费用应该合理合法,否则自行承担。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对原告过度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2日,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冯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受伤。事发后冯某被送往留坝县医院检查,住院治疗61天。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诉讼中,二被告辩称原告在留坝县医院治疗终结未及时出院,扩大了医疗损失。根据原告在留坝县医院的临时医嘱单记录和法院庭后核查,原告住院期间,从2017年7月初到2017年8月中旬,仅有4天有医生医嘱用药,且属于常规定期复查内容,有32天没有医嘱用药。法院认为,原告在留坝县医院住院期间的32天医疗费用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根据原告在留坝县医院住院患者费用汇总表记录,在此期间的床位费960元(30元/天*32天)和护理费249.60元(7.80元/天*32天),共计1209.6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他合理费用78000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案件中,部分被侵权人存在“花多少、赔多少、有人赔”的错误认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小病大治、小病久医、拖延出院等过度医疗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应该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要求,过度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