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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额报酬人体运毒 罪行败露获刑十五载

人体藏毒,指的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藏毒者强忍胃部收缩的恶心感觉,将包装好的毒品用水吞进肠胃,或放进肛门等,到目的地后再将毒品排出。藏毒者在此期间基本不进食,由于肠胃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外部包装破损,藏毒者随时可能会丧命,用人体藏毒,是用生命当赌注。一旦被警方查获,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但依然有人铤而走险,为的不过是一个“利”字。近日,旬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人体运毒案,被告人郑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对被告人郑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与贩卖毒品的上线(身份不明)取得联系,之后,其接受上线电话安排运输毒品,上线支付其路费、给付报酬。同年8月28日,郑某按照上线电话安排,吞食由上线安排一人(二三十岁,具体身份不明)带来的79包海洛因,告知郑某将这些毒品运输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交付成功后,卖方向其支付12000元运费。随后,郑某于次日乘KY8333号航班从昆明市飞往咸阳市,到达咸阳国际机场后被接线索举报的旬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当日17时许,经旬邑县医院对郑某CT检查发现其肠道内可见多发类圆形高密度影;后在办案民警监督下,郑某分五次合计排泄出79包毒品疑似物。经现场称量,79包毒品疑似物净重403.01克。后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随机抽取0.43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403.01克海洛因,除0.43克送检外,剩余402.58克海洛因由旬邑县公安局毒品管理部门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获取高额报酬,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403.01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3岁正值一个人的大好青春年华,可是郑某却要在高墙中度过了,我们为他痛惜,却并不同情。因为与千万个因毒品而破碎的家庭相比,法律对郑某的处罚是公平的。通过梳理网上近年公开报道的类似案件发现:近年来,毒贩引诱的手段日益多样化,通过百度贴吧、卖肾群、打工群、招聘群等QQ群,承诺有高额报酬,通常对工作内容说是“带货”“运货”等,承诺几天就能挣到万元。这些“带货”人从一开始的不知情,到目的地后知道是运毒,继而在金钱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在此办案人员提醒大家,应注意鉴别此类信息,增强防范意识,也千万不要帮陌生人拖带、收寄不明物品。一旦为了金钱铤而走险,走上的就是一条不归路。

(旬邑法院  何健、苑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