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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财产刑执行难 浙江的创新获最高检推广

判刑了,坐牢了,对该交的罚金、赃款、被没收的个人财产等,却一直赖着。对于财产刑执行难题,浙江已有破解之策。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专门发文,将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国推广。

  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青介绍,长期以来,由于立法、执法等各层面原因,财产刑执行面临着“适用率高,执行率低”的尴尬境地,“空判”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职责;人民法院对未全额缴纳罚金的社区服刑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矫正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限制出境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财产刑判项确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况的处理;刑罚执行机关对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罪犯的消费情况和财产状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责任。

  蒋元青说,《规定》在财产状况调查、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强制追缴等方面作了不少突破性的规定,加强了对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完善了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的挂钩机制,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也作了专门规定,是一份指导财产刑执行和监督工作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文件。(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龚婵婵 徐少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