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故意妨碍执行任务救护车通行 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3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因让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本市急救专用呼叫电话号码为“120”。急救专用呼叫电话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不得设置其他急救号码,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恶意呼叫、骚扰。急救人员接到急救任务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实施救护。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未能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由急救中心根据情况调整调度指令,并及时联系呼叫人员。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认为需要转送治疗的,应当向患方说明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方意愿的原则,确定院内急救医疗机构。患方应当配合急救人员的工作。急救人员未能与呼叫人员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救护的,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由急救中心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予以协助。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如遇到障碍,为挽救生命,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活动,不得冒用急救医疗专用标识。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交通信号和交通管制的限制;免缴道路通行费、车辆停放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120呼叫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私自喷涂、安装、使用急救医疗专用或者与其类似的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故意妨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急救人员,阻碍急救人员施救、运送患者的;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