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强行上下列车等15种行为将处罚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和《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公布废止《西安市经纪人条例》。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和《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去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实施。两部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了乘坐地铁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进入轨道、攀爬或者跨越围栏、站台门、闸机等15种不文明行为,并对违反后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区域每20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活动,不得冒用急救医疗专用标识。急救医疗不得采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同时发布废止的《西安市经纪人条例》施行于1994年,随着国家行政体制和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西安市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和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条例。(记者 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