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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前车出事故,谁担责?

高某与马某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今年5月10日,马某驾驶载有400多公斤奇石的车辆准备出地下车库,当穿越电子感应门时,由于车身太重造成车辆停驶。在马某倒车过程中,高某驾车准备从地下停车场驶出,当车辆停在感应门下时,恰遇马某倒车,为了避让前车,高某只能停驶,此时电子感应门突然落下砸在高某车辆的后玻璃上,造成损失。

  事故发生后,高某前往修理厂对其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及挡风玻璃膜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2490元。

  高某与物业公司及马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690元,其中车辆修理费249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后,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高某各项财产损失1508元,马某赔偿高某各项财产损失500元。

  主审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对自己车上携带奇石的重量估计不足,致使车辆发生停驶,造成高某车辆被迫停驶在电子感应门下而受损。因此,马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高某的损失负2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在地下停车场电子感应门下发生停驶事故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此事故的发生,造成高某的车辆被电子感应门砸中,故物业公司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高某的损失负60%的责任。

  而高某在驶出地下停车场时应谨慎驾驶,其对自家车辆受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负20%的责任。(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丁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