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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忠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

1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丁汉忠故意杀人一案代为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2010年冬,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村民丁兆荣(系上诉人丁汉忠之父)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本村其夫妻共有的三间房屋留与妻子李美香,李美香去世后房屋归属其四子丁汉丰。因上述房屋与上诉人丁汉忠的房屋相邻,李美香又多年未居住,丁汉忠占用、改造、修缮上述房屋,将上述三间房屋与丁汉忠自己的房屋并为一处院落,只留有一处院门。根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李美香等村民的房屋被纳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为此,丁家山村成立了土地复垦领导小组,丁家山村负责人丁炳礼任组长。黄兆恩承包了丁家山村土地复垦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为拆除房屋、清运工程垃圾、平整土地。李美香、丁汉丰等人同意拆除李美香的房屋并领取了补偿款,丁汉忠不同意拆除该房屋。

2013年9月25日,丁炳礼联系黄兆恩拆除李美香的房屋,黄兆恩通知了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现场施工。当日15时许,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李美香的房屋进行拆除时,被告人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丁超进入拆房现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回到院内,与黄中太再次发生争执,丁汉忠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的头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镰刀把断裂,丁汉忠又持镰刀头砍击黄中太的头、面部。施工方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的头部,丁汉忠又持另一把镰刀上前追砍施工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于当日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黄中太系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日,公安机关将丁汉忠抓获归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6)鲁07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丁汉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丁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丁汉忠因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先后持两把镰刀多次砍击拆除其母亲房屋的施工人员,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上诉人丁汉忠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由于上诉人丁汉忠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依法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