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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二审改判 法官:力争法理情统一

央广网深圳3月31日消息(记者 肖源 孙莹 李行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30日)下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昨晚,就该判决的相关内容,深圳中院方面通过中国之声向社会公众作了解释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对王某的量刑过重,王某所提的请求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而辩护人所提王某无罪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基于此,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王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依法羁押的2016年5月17日起算,到今年5月16日为止。换言之,被告人王某将于47天后刑满释放。

  二审宣判的前夜,王某的妻子任女士认为,案卷里的证据链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她期待深圳中院有作为、有担当,勇于纠错,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显然,任女士的愿望落空。法院的终审判决并没有改变王某有罪的认定。

  王某的辩护人徐昕始终强调,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它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非法出售。但是王某并不知道,而且一般公众都不太可能知道这类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为市场上普遍有出售、网上普遍有出售。王某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他对二审判决有些遗憾,坚持此前所主张的王某无罪的观点。

  昨天深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涂俊峰接受中国之声独家采访时称,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一,经鉴定涉案鹦鹉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动物;第二,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与王某认罪供述以及提取的王某微信、短信记录相互印证,既证实了王某客观的犯罪事实,又证实了王某的主观犯罪故意;第三,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属于受保护之列,王某明知涉案鹦鹉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买卖需要办证而不办证,明知非法买卖是犯罪,却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另外,涂俊峰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效力,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应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换言之,司法解释是判决时要直接引用的法律。在审理破坏野生动物犯罪时,绝不能强调例外而随意取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上任何人不能曲解法律,随意否定法律的效力。所以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涂俊峰指出,王某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本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深圳中院综合考虑王某的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才给出了远低于法定刑期的量刑。其一,王某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因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鉴于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纯野外生长的鹦鹉;其三,考虑到王某在二审庭审时认罪悔罪。总之,法院判决是综合考虑了全案所有犯罪情节,努力做到法、理、情统一,避免机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