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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经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多次座谈研讨,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部门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以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印发。

《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不能出庭的,应当安排其他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书面说明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意见》要求县(区)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要求的重要举措。将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执政水平和法治意识,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提供制度保障。

(省司法厅 杨浪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