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扩大了见义勇为保护范围,加大了奖励和保障力度,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慰金最高可达145万元。
新修订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扩大了见义勇为保护范围,加大了奖励和保障力度,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慰金最高可达145万元。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颁布实施15年来,对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推动该省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奖励标准偏低”“保障措施过于原则、不够周全”“申报时限不明确”等。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将本省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条例规范。原条例实践中,曾出现陕西公民在外省见义勇为,当地没有法规保护和奖励,或虽有法规规定,但奖励和保护不到位的情况。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拓宽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的渠道和范围。
其次,加大奖励和保障力度。参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的奖励、抚恤、补助、赔偿标准,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省市县三级标准,逐级予以奖励,奖励抚慰金标准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又分别提高了30%到100%,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抚慰金标准提至最高145万元。
第三,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新“条例”还合理缩短了见义勇为行为举荐申报、审核确认的审核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精神事迹、名誉荣誉保护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持续关注和追踪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其行为、保障其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利表示,下一步,陕西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协会将督促各地尽快成立见义勇为协会,发展基层见义勇为信息员和志愿者,“使见义勇为工作触角延伸到全社会的最末端,见义勇为信息网络达到全覆盖,努力做到见义勇为事业有人管、有人抓。”(李元旭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