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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见义勇为者权益获全方位保护

河南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者权益获全方位保护



制图/李晓军


条例明确规定,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外被确认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不难看出,如果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得到认定但未享受到奖励和保障,回老家河南也会得到认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保障等。

“有法的力挺,好人终会有好报!”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用“法”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不仅将抚恤金最高提至100万元,更从认定范围、救助治疗、子女优待等方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与之前的审议稿相比,亮点颇多,且规定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如“抚恤奖金最高100万元”“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适用于本条例”“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参加中高考给予优待”等。

“可以说,条例亮点纷呈,更加突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亮点一:适用范围涵盖省内外

“条例避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已有部分省市扩大了申报范围,比如安徽省、北京市等规定,“本地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地条例执行”。但是,也有一些省市的申报范围仅限于本地辖区,“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外被确认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不难看出,如果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得到认定但未享受到奖励和保障,回老家河南也会得到认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保障等。

亮点二:申报见义勇为主体多元化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同时,对举荐、申报的时间、所需资料进行规定。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并提供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证明材料,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亮点三:奖金累计申领最高超100万元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是条例备受关注的一大焦点。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分别给予20万元(省级较大影响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其中,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0万元特别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特别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

“这些奖励是可以累计的,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奖励可以叠加。”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举例说,对于省级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如果累计算,最高奖励可达135万元,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排在前列。但见义勇为的事迹影响力有大有小,省、市、县的奖励也是具体事件具体对待,也可能只享受某一级奖励。

亮点四:后续保障单独成章

“条例从结构中增加了‘社会保障’这一章节,可以说是突出事后保障,解决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社会保障的内容在条例中专门设第五章,用六条作出具体规定。与外省不同的是,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分为两章——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这样,见义勇为人员从行为发生时的权益保护和行为发生后的社会保障两个方面都得到规范,更加充实完善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时,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时,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亮点五:设立评定委员会

见义勇为的认定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如何做到确认结果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多部门组成,涵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是不是见义勇为?当事人也有了申诉渠道。这样就保证了见义勇为认定中的客观、公正、公平,也是对认定工作的一种监督。”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条例规定,针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将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亮点六:医疗费可先由医疗部门垫付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受伤后的救治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超过50万元,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从国家层面“好人法”到地方立法实践

“河南人口多,好人也多。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河南人一直在弘扬这个传统美德。”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说。

1998年2月,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对于弘扬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年,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截至目前,省级共召开了12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

“据统计,省级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者864人,加上在外省有见义勇为行为的河南人,这个英雄模范群体会更大。”这位负责人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等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近年来,国家和河南省先后出台了一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较大幅度加大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力度,也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这位负责人称,河南省在此前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一方面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不仅为好人送上了‘定心丸’,同时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这位负责人说,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舆论称作“好人法”。

从国家层面的“好人法”到地方立法实践,都在传递着一种同样的信号——只有让见义勇为者置身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之下,物质和精神的赋予不再是“奖励”,而是可以确保的权利,才能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更多的人致力于维护正义。(记者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