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4月26日起施行 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定职称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条例》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通过规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促进方面的职能,构建起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我省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吴方略表示,《条例》的修改突出“严保护”导向,构建“大保护”格局,完善“快保护”体系,优化“同保护”环境,着力增强各项规定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将我省打造成知识产权强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探索,《条例》明确,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对在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条例》规定,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运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专利导航制度;推动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鼓励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和志愿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规划和布局。”吴方略说。

此外,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增设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记者 秦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