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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防疫规定必被追责

近日,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我省公安机关民辅警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拒不执行防疫规定、哄抬物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行为保持“零容忍”。

12月25日,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行至横山区石湾镇石仁坪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核查,强行闯关,行至子长高台检查点时,因无法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被劝返,返回时欲再次闯关逃离,被工作人员拦截。公安横山分局依法对该二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12月24日,李某在留观隔离期间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采取损坏隔离点卷闸门、翻越隔离区围墙等手段,先后两次欲从隔离点逃离。淳化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12月23日,樊某某驾车从蒲城到黄陵建庄煤矿上班,驾驶到财神梁疫情防控联合检查点时,樊某某拒不配合出示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且不顾交警指挥喊话,于财神梁疫情防控联合检查点闯卡。黄陵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樊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2月19日至22日,王某某违反规定驾车往返于延安至西安之间,以每人1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违规载客,并故意躲避防疫检查,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12月18日,张某在莲湖区大庆路核酸检测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出警民警在对其进行劝阻时,张某用拳脚击打民警,致民警受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涉嫌袭警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对涉嫌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或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均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西安市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介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明知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对医务人员实施吐口水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将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凯还提到,对于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尤其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董丽君 高博 王延锋 张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