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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开审理一起人体藏毒运毒案 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民法院报咸阳9月26日电(姚二朋)26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人体藏毒运输毒品的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打工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上线计划运输毒品,其通过微信接受上线(具体身份不清)安排,由上线给付路费,并约定运输毒品报酬。同年4月13日,王某在上线的安排下,从北京乘坐火车抵达昆明,后经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上线安排他人让其将40包毒品疑似物吞入腹中。同年4月23日,王某返回后在西双版纳机场乘坐飞机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4月24日凌晨,王某被旬邑县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从其体内排出胶囊颗粒40颗毒品疑似物(内含白色粉末),净重227.24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旬邑县公安局除对1.48克疑似海洛因送检外,剩余225.76克疑似海洛因已由旬邑县公安局收交管理。

  法院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陕西省公安厅指定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管辖王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2019年7月1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2019年7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旬邑法院审判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高额报酬,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227.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其运输毒品中有放弃意愿,被胁迫继续运输毒品,属从犯之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