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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祖脉”​——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资源犯罪

秦岭三千里,文化五千年。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象征着雄浑厚重的中国气魄,见证着坚韧不拔的中国精神,讲述着继往开来的中国故事。习近平总书记将秦岭在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的特殊地位与贡献科学总结为:秦岭为“中华民族之祖脉”。

男子王某在秦岭南麓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秦岭南麓洋县境内购买林坡伐木,其办理相关林坡《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证采伐林木。经现场勘查、调查计算,其超证采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4.57立方米,王某将滥伐的林木部分用于制作香菇棒,部分售卖于木片厂牟利。另外,被告人王某曾因滥伐林木被判处过刑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洋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压态势,铁腕出击,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资源犯罪行为,审理了一批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滥伐林木罪等犯罪案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法官说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人不负秦岭,秦岭何曾负于人?以实际行动切实做“守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卫士”。(文中人物系化名)

(洋县法院 赵永恒 叶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