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制发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制发了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系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今年1月,两人发生激烈口角,乙对甲实施家庭暴力。甲报警求助后,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以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书当日,承办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迅速完成了对申请人的心理疏导和对证据的审查工作,并对暴力事实进行证据固定。经审查,法院认为甲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乙对甲实施家庭暴力,如乙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此案中,未央区法院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恶性伤害事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震慑了施暴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