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院首例认罪认罚重大刑事案件当庭宣判
4月10日上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主要围绕着本案的起因、案发过程、犯罪证据、量刑情节等进行了举证。经质证合议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整个庭审过程规范、简洁、顺畅。
据悉,该案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年近60岁的农村妇女,因长年照顾自己年近八旬又患脑溢血而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加之自己家庭负担较重,生活较为困难,其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家庭和生活,遂产生和其母亲一起自杀的念头,将其母亲推入汉江溺水死亡,随后自己也投入汉江自杀,后被人救起。庭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本案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专门征求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因本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犯罪,被告人对此也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自责,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该案被告人的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因素,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该建议被法院当庭采纳。
该案系我市检察机关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简案快审、难案精办,为安康市检察院在今后办理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刘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