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府谷:建筑公司不履行义务 法院依法查封财产强制执行
(府谷法院 王慧朋)11月6日,府谷法院执行局第五团队干警在局负责人、团队长张培华的统一指挥下,顺利查封了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建筑公司名下工程机械等可供执行财产,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对其他潜在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巨大威慑。
现场需要查封的工程机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11月5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工程机械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这些财产可能也是本案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承办人王慧朋丝毫不敢怠慢,立即向执行长予以汇报,并商讨执行对策。考虑到被执行人为建筑公司,可能遇到工人阻碍情形,执行长对此次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一方面主动和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联系,耐心讲解配合执行的法律规定,尽最大可能让其配合执行,减少执行阻力;另一方面,对执行法警、车辆进行了调配,对执行干警的分工进行了安排,同时加班加点制作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准备了封条、清单、胶带等。
干警现场查封工程机械
11月6日清晨,案件承办人王慧朋带领李天水、韩继伟等五名执行干警在办公大楼前集合,乘车前往执行地,虽然大家对此次执行行动的困难有心理准备,但到达现场,看到公司场区数量庞大,品种繁杂的工程机械,还是有些出乎意料,面对这巨大的工作量,干警们没有退缩,财产登记、张贴封条、在场人谈话、送达法律文书等各项工作均按照既定方案有条不紊的迅速展开,在大家的通力合作下,整个查封工作在两个小时内顺利完成。
此次财产保全行动,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为后续的执行和解或财产处置提供了条件,也是对本案案最终案结事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障。
【法官寄语】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是将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变为当事人实实在在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所以每位执行干警穷尽法律措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保驾护航责无旁贷。然而,近年由于执行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加之整个社会经济的多重矛盾的参杂,“执行难”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首先呼吁,所有申请执行人也应该对此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时上述案件的顺利执行,也充分证明,解决执行难,离不开每位当事人的理解与参与。
以上述案件为例,案件当事人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全案财产保全查封的前提条件,成为全案最终解决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也正好说明,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离不开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正如一句法律谚语中所说:“再完善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完全保障一个懒汉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自身的努力参与也是关键。同时,本案的顺利执行,也充分证明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离不开每个当事人的理解,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是本案并没有因为结案而停止执行措施,相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更全面的监管,随时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大大节省了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另外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另一优点是不受执行诉讼时效的限制,没有因为超过执行诉讼时效而不能申请执行的风险,退一步说,如果本案当事人由于当时不理解法院工作,不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那么本案或许也没有这么高效、有力、及时的执行措施。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解决“执行难”或许现在仍在路上,或许许多工作措施还需进一步改进,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每位执行干警的初心和信心,所以也在此呼吁每位案件当事人,解决执行难问题离不开您的理解与参与,有了您的理解与参与,我们的执行工作也才能干的更好,有了您的参与,您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