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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老骗术专坑老年人 男子诈骗被判刑七年

(榆阳区法院 王静 纪润梅)“捡钱、分钱”的骗术已经很老套了,然而,还有不法分子在利用该骗术犯罪,并且把罪恶之手伸向中老年人。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岗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处李某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五十多岁的受害人石某陈述,2017年8月21日下午,石某在榆林市第二医院住院部大厅的椅子上休息时,过来一名短发男子和其套近乎,并邀石某到人少的楼梯口去吸烟。在吸烟过程中,一名体胖男子匆匆路过并掉下一个信封,短发男子立即捡起信封,对石某说里面有钱,提出二人平分,并将信封装进石某的裤兜。这时,掉信封的胖子回来询问两人是否捡到钱,两人均矢口否认。短发男子主动将自己身上的现金等物拿出向胖子证明,并将石某口袋里的现金和银行卡也拿出来,胖子便说石某身上银行卡是自己的,提出要通过手机查询余额来验证,为了证明银行卡是自己的,石某将密码告诉了胖子。短发男子和胖子便将石某的卡包还给石某并离开。在二人离开后,石某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捡到的信封里面也根本不是现金,而是一沓票据,石某这才发觉自己被骗,立即打电话报警,但自己银行卡里的存款已经被通过自动取款机取走20000元。

后来经石某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指出单日对其实施诈骗的其中一名短发男子正是李某岗。

经法院查明,从2017年4月到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岗伙同他人,以“掉钱、分钱”的手段,在西安、榆林等地的医院附近,专门对在医院就诊或带亲属看病的中老年人进行诈骗,共实施诈骗作案7次,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5551元,骗取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现金共计56500元。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岗2016年10月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属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病人及其亲属,亦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岗犯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