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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西安市莲湖区 “双认从宽”酒驾类案件法律帮助启示

距离传统佳节"春节"的日子,一天天接近了。想着开开心心过个年却得来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帮助律师见面,到底"摊上什么事了?"原来是"酒驾"惹的祸。

2018年2月11日,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帮助律师连续进行了9起"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谈话工作,其中8位被谈话人员均因酒后驾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政策的解读以及帮助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之后,均认罪认罚并表示:"因侥幸心理喝酒驾车而有了"案底",真是悔不该把"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当作儿戏。"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者一旦被查实将会面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处罚。对于醉酒驾车的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车祸猛于虎,正常状态下突发情况不可避免,更何况是在酒后驾车。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莲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对法律应怀敬畏之心,侥幸心理要不得,安全驾驶最重要。

相关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车辆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莲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杨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