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泾阳法院: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力度 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内容是人们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对象,公开裁判文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相互学习交流的有力平台,统一法律适用,能够从很大程度上改善“同案不同判”现象。
泾阳法院第十四审判团队审理过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某在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并将此信用卡借给被告刘某使用。2016年12月2日,原告收到公安报案通知函和律师函,称该信用卡已累计欠款达44655元,原告找被告要求其清偿银行欠款,被告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同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7月5日,银行再次通知原告要求还款,此时欠款已累计达到56566.36元,在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自己向银行还清了所有欠款。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与其丈夫王某共同偿还其欠款共计56566.36元。
为了对此案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判,办案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与此案案情相似的案件,学习其他兄弟法院对此类案件在案由定性、法律适用、判决论理上如何处理,又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认为原告赵某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被告刘某,自刘某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又因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为被告刘某及其丈夫王某共同享用,应由被告刘某及其丈夫王某共同偿还该欠款;因二被告逾期未还款之行为导致欠款从44655元累计到后来的56566.36元,超出部分系逾期未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等费用,故二被告供应承担56566.36元的还款义务,遂做出了由被告刘某及其丈夫王某共同清偿原告赵某欠款56566.36元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无意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是其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对于他们来说,判决即法源。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虽未将生效的裁判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但近年来也开始研究并适用“案例指导制度”,加之从2016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落地,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时公开,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改善“同案不同判”现象、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具有现实意义。
泾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确保所有须公开的法律文书及时公开。为加强上网裁判文书制作、上传、登记的规范化,审判管理办公室先后两次对各团队负责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书记员进行培训,组织大家共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安排专人对符合公开条件和不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种类、裁判文书标题和正文字体格式、当事人信息如何隐藏、裁判文书如何上传、须公开和不宜公开的法律文书登记表如何填写等问题进行细致入微地解释。同时,根据我院各团队当月结案情况,院审管办每月对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对各团队裁判文书公开任务、公开文书和不公开文书数量以及完成任务情况逐月分解、细化,确保文书公开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8月份,我院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的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评查,并虚心接受其他兄弟法院对我院上网裁判文书的评查,通过相互评查和学习,及时发现、梳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裁判文书上网质量。
2017年,泾阳法院将“文书上网情况”作为员额法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全院各审判、执行团队法律文书上网率达到100%。全年共公开法律文书4030份,法律文书公开率达到100.35%,基本实现了裁判文书公开化、透明化。(庞小利 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