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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铁中院调解审结陕西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西铁中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来审结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陕西省首例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化工溶剂的加工(危险品除外)、机械设备、电子元件、电器设备、工业用盐的销售。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因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废酸费用较高,郑某遂指使员工将废酸倾倒在东祝村闲置土地上,造成土壤酸污染。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污染土壤面积约600平方米,最大深度90厘米,生态环境总损失为27万至81万余元。

2016年4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决被告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郑某、刘某等均被判处刑罚。

2017年8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修复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向西铁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限期修复因其违法倾倒废酸污染的土壤;如不能修复土壤,则判令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7万元至81万元范围内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同日,西铁中院受理该案。

案件受理后,西铁中院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告。2017年9月10日,西铁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勘察,对污染现场地块进行了查看,固定了受污染地块的范围。2017年10月,西铁中院就土壤修复存在的技术问题,向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进行咨询,获得宝贵的专业意见,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专业基础。2017年11月,西铁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结合专家的意见,综合考虑到被告的能力因素,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5万元赔偿款,用于修复生态环境。2017年12月22日,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35万元支付到西铁中院执行账户。

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案结的同时,生态环境修复款执行到位,及时保护了生态环境,而且在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环境污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仍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高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真正起到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