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已相隔七年之久。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已相隔七年之久。
新实施条例有哪些特点?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授孙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建国进行权威解读。
充分相信纳税人诚信、尊重纳税人意愿、保障纳税人权利
“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到国务院颁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标志着意义深远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也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许建国表示。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这使得税法不再是冷冰冰的了,而是富有人情味的规定。”孙钢介绍,以往的税法较多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较少体现纳税人的权益,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除以“纳税人”的概念取代“纳税义务人”外,还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进一步强化。
许建国也表示,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税收治理理念。在涉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重大问题上,实施条例一改过去税务机关“居高临下”、你缴我收、你漏我罚等简单、粗暴的税收规制,取而代之的是“民本”观念与法治理念。
“不论是在申报个人收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提供涉税凭证,还是在办理退税补税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始终坚持以纳税人为本,充分相信纳税人诚信、尊重纳税人意愿、保障纳税人权利。” 许建国分析。
减税“含金量”高,调节收入分配更公平合理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性所得征税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施条例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在于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迈进。”刘怡介绍,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均为对综合所得申报和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明确和阐释。
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的落实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细化了需要纳入综合申报的情形范围,更为综合和全面。“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更为公平合理。” 刘怡认为。
在许建国看来,此轮个税改革以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谋求税收公平为主要目标,较大幅度提高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低了中低收入阶层适用税率,尤其是新增了减税“含金量”非常高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充分体现对个人创业、自主经营的税收鼓励
实施条例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表述变更为“经营所得”,刘怡认为这符合综合税制的改革方向,也将标准明确放宽为“个人”而非仅限于“个体工商户”。
刘怡介绍,实施条例将“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的表述修改为“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也有助于激励个人创业和自主经营。
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创业和自主经营的税收鼓励,应时应势,是一项惠及大众的好政策。” 刘怡介绍
福利时间到 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小编身边好多同事朋友,都在忙着申报填写各类个税抵扣项目。
大家纷纷表示,抵扣项目来了,个税负担减轻了,固然是大好事!但是,抵扣项目有点多,扣除细则更是复杂,一不小心就把人搞懵了……
有没有一个简单直观、一目了然,就能弄明白“如何抵扣个税”的方式呢?小编特地整理了一个思维导图,助您一臂之力: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政文
记者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