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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立法工作质效全面提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行政立法工作是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重大。立良法,就是要立“能用、好用、管用”的法,就是要立“立得住、行得通、能管用”的法,这也是做好行政立法工作的一个标尺。

近年来,陕西省行政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要求,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恪守立法为民宗旨,立足陕西实际,聚焦陕西“三个经济”发展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全面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一)精心筹划,科学编制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是作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省司法厅坚持急需先立、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立法计划编制原则,立足我省的实际情况,把立法重点放在改善民生、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上,与国家立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立法计划的制定过程也是一次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当年10月份省司法厅就向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于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我们按照既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就其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立法效果预期等方面逐一进行研究、筛选。形成计划草案后,再次专门书面征求省委常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反复的论证、协调和调整完善,最终确定了需当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预备审议项目,以及须制定出台的省政府规章项目,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超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审查修改任务。2019年,省司法厅在地方性法规审查修改过程中,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省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沟通衔接,按时完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9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超计划完成《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等省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2件。

 (三)高质量按时完成省政府规章制定任务。按期完成《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审查修改工作,全部按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其中,《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这两部省政府规章均属国内首部地方立法项目。

(四)及时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一是完成省级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因上位法修改亟需修改法规条款进行了及时修订;二是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组织开展涉及秦岭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三是完成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的清理。经过对现行有效的134件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废止1件,修改1件。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习总书记提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行政立法工作遵循的最大规矩。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在行政立法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推进行政立法工作中,省司法厅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立法计划、立法草案等立法事项经过党组会研究决定;坚持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提请省依法治省委员会专题研究;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党的领导体现在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中。

(二)坚持开门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主要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的问题,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问题”。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昐,要求行政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有效性,提高人民群众认可度、满意度,真正做到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确保行政立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步。

为了进一步拓宽立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省司法厅坚持在立法的各个阶段重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法规规章草案的每一次修改都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通过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有效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首次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提升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省司法厅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条件,出台《陕西省设立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暂行规定》,确定14家民营企业为立法联系点。2019年,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达20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60余次。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草案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现实依据,为我们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开辟了新的途径,也为社会公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重要平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立足省情,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保护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加突出。这就需要行政立法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服务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立足陕西实际,为规范市场主体开发、维护生态安全提供好法治支撑。去年以来,省司法厅在行政立法方面眼于省情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省长刘国中曾4次对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工作给予了表扬。

一是坚持用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条例立足陕西实际,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为规范市场主体开发、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法制支撑;为了持续加快公路建设,发挥公路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支撑先导作用,推动制定了《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管理职责、保护范围、产权移交等进行了明晰,这也是我国首部专门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立法的省政府规章。

二是坚持用立法促进社会服务建设。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中医药服务保障要求,保护人民健康,传承中华优秀传统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省司法厅根据国家《中医药法》的制定,及时推进修订了《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该条例立足省情,对我省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出台使我省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宗教事务工作,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对应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加紧对《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条例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解决孩子 “上学难,上好学更难”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破解制约我省基础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推动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办法直面解决我省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滞后等基础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以解决孩子上学难等关键性问题为导向,加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优化调整和建设力度,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方便入学(园),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一立法在全国创出了立法经验,产生了较大影响,得到了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肯定。

(四)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用立法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为了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着眼于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按时完成了涉及省级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全面清理审查工作,拟修改地方性法规27件。省司法厅在组织开展《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中药条例》《陕西省物业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修订和制定《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过程中,坚持优化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简政便民等政策导向,在规范政府职责、平等保护权益,服务市场主体等方面,有的根据国家规定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对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时限均作了大幅优化,为优化和保障我省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支撑。

(五)强化调研,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立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时,一方面指出“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还指出“立法效率需要进步提高”。自去年以来,省司法厅以确立“立法质量提升年”为抓手,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一手抓立法质量,一手抓立法效率,将高质高效作为立法工作重点。要求各单位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统筹谋划,精心部署,狠抓质量,确保立法的各个环节高质量运转,确保项目落地落实。同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必经环节,坚持每一个立法项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相关部门、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其中仅《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两项事关民生,社会高度关注的教育立法,就有针对性地赴省内外深入学校、社区开展调研10余次,并专门赴司法部进行了专题汇报。

(六)注重创新,积极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积极推进“互联网+”应用和大数据建设,建成 “智慧立法”信息系统。实现了立法信息公开化,民意征集便捷化,互动反馈实时化,征集方式多样化,畅通了立法渠道,敞开立法大门,将立法修法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群众,为群众搭建立法修法的直通车,方便群众直接参与立法修法,有效提升了立法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担负新使命

回顾过去2019年陕西省行政立法工作,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分量重。从国家层面来说,关系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立法项目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地方立法随时紧跟国家法制建设步伐,需要加强列入的重点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二是变量多。过去一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管理体制重大调整,使得一些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也需要随之作出调整。在机构改革的过渡期,有些立法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会出现意见反复或者流程变化,使得立法工作量增加、周期变长、变数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省司法厅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涉及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一揽子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三是时限紧。为了确保将列入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司法厅将立法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完成时限,对每一项立法项目都按照提前1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起草审査工作;四是要求高。在分量重、变量多、时限紧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任务对行政立法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去年恰逢建国70周年,国内外高度关注,政治敏感性强,肩负着释放新一轮高水平开放信号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立法审查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善于把握时机,协调重大分歧,确保草案按时进入法规规章审议程序。

2020年,陕西省的行政立法工作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重大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生态保护,服务保障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全省在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及时紧跟国家的修法进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相关立法,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创新的立法工作机制,为打赢疫情防空阻击战、推进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殷切期盼,推动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法治保障。(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