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五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月1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诈骗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三类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检察机关在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案件,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快从严查办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批五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都是陕西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案件。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三件,分别是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安康李某军、李某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西安蔡某某寻衅滋事案;诈骗犯罪一件,即咸阳李某某诈骗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犯罪一件,即渭南王某景编造虚假信息案。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按照“两高两部”相关意见的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疫情蔓延的特殊时期,不仅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疫情应对,也要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案,以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案件,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快从严查办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其居住的长安区××街办××小区离开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及进出登记问题,与该小区物业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魏某赶到现场,要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杨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致王某某脸部受伤,后被民警和在场群众制服。
当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月10日,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当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鉴于杨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于2月12日,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二:安康李某军、李某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李某静,乘车由武汉返回白河县仓上镇。当日李某静在家宴请多人聚餐,后又参加他人组织的聚餐。1月24日至1月30日,镇、村安排专人通过电话、上门、微信方式多次告知李某军其女李某静系武汉返乡人员,要求其全家居家隔离,不能接触他人,不能外出或者聚餐。但1月24日中午,李某军仍邀请多名亲属在家聚餐。2月2日,李某军出现发烧症状,次日经白河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军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医学隔离治疗。2月4日,李某军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2月5日,李某静及其母也被确诊,三人均被送往安康市隔离医治。在白河县疾控中心对李某军、李某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期间,李某军仅提供了包括其妻女在内的9人;李某静则拒绝提供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称待其父亲确诊后再提供。至2月7日,经白河县疾控中心开展大量走访工作,排查出密切接触者104人并隔离观察。
李某军、李某静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近期密切接触人员信息,致使防疫部门无法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2月8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西安蔡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灞桥区××村其朋友家,车辆行驶至该村北口时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拦下。因蔡某某不是本村人员未被允许进入。此时村内驶出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蔡某某即以被车灯光晃了眼睛为由,捡起地上的砖头,多次砸向该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和引擎盖等多处损坏。见状后,疫情防控人员上前劝阻,蔡某某又对在场人员及检查站桌椅、宣传告示牌打砸,在被检查站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制服后,又进村到其朋友家取出一把菜刀,追砍检查站工作人员,将一名工作人员胳膊砍伤。最后在其朋友劝说下,蔡某某停止了不法行为。
案发当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立案侦查,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6日,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当日对蔡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由于蔡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疫情防控人员等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需待伤情鉴定和财产价值评估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咸阳李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网上查询各市县的养殖注册信息后,冒充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给各养殖户打电话,以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上门为由,核查养殖户营业资质及防疫防控措施,并编造各种理由,威胁或者利诱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环保年审管理费、注册费、验资费、手续费、好处费等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某在淳化县境内作案4起,骗取5000余元,其还以同样手段骗取咸阳旬邑、永寿、长武、乾县、兴平、郴州及渭南临渭、澄城、蒲城等10余县市20余名被害人钱财。
2月13日,淳化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取证方式及该案证据链的完善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建议。2月15日,淳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犯罪
【法律要旨】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渭南王某景编造虚假信息罪
2020年2月2日晚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景为吓唬其朋友王某博,模仿政府近期发布的疫情通报图片,制作了一张印有“关于对某某路某某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公告”的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王某博。王某博信以为真,又转发给其母亲和居住在该小区的其他朋友,之后该图片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引起该小区及周边小区群众恐慌。当晚23时35分,小区群众报警,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站南派出所与该小区物业核查,该图片所载内容不实,系编造。经预估,该图片在30个微信朋友圈、4000余人的范围内被传播。
次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对王某景以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2月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固定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转发截图等书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