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温情呵护民企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新观察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力法治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对此作出了要求。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民营企业在当前发展中又遇到了怎样的法律难题、需要哪些法律保护?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在浙江、河北等地,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了采访。
法理情理相结合
破解创新发展中的司法难题
最高检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为29%、不诉率为15.3%,比总体刑事犯罪分别高7个百分点、6.7个百分点。数据背后,是司法机关办案理念的转变。
在浙江永康一家工贸企业车间内,一款简单轻便的“平板走步机”正在批量生产。但这款最高月产量2万台的创新产品曾让这家企业惹上不小的麻烦。
2017年底,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这款产品不符合跑步机国家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企业主刘先生表示,产品历经两年多研发,前后申请了10余项专利,只是因为生产环节没有国标规定,销售时也只能在跑步机类目下销售。
面对这样的创新产品,究竟是机械套用条文、标准还是实事求是根据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定性?
案件移送到永康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企业主是公司核心技术研发人,首先建议公安机关慎用强制措施,随后通过现场检查产品结构、运行,致函有关部门确定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有记录的消费者进行广泛售后回访没有不良反映,又组织听证评议。最终,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公司和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走步机行业标准已经出台,行业内已有50多家企业生产这类创新产品。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蓬勃发展的地区。新情况新问题多,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情形也会增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表示,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应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保障非公经济和人士“两个健康”发展。
严厉打击犯罪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经常会遭遇到个别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敲诈勒索。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去年办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间,张某某多次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有关企业的负面文章,并前后三次索要获取14万元删帖费。企业不堪其扰报警,张某某被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鹿泉区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严格依法办案,对张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企业负责人对案件的公正办理非常感激:“以往我们担心品牌受损,选择花钱了事、息事宁人,检察机关建议我们要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法侵害。”
在张家口、承德等地,检察机关还办理了多起对企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件,依法保护当地多家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企业赞誉。
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批捕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犯罪人数同比上升1.3%,起诉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犯罪人数同比上升39.7%。
“与其他经济主体相比,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遇到难题,遇到司法问题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我们对民营经济也要依法给予特别的爱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对记者说。
在办案过程中,鹿泉区检察院发现大部分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不足,就向区委政法委建议整合政法各部门资源,形成合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今年6月,鹿泉区委政法委相继在君乐宝乳业集团、光谷科技园等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建立了10家“政法护航工作站”,至今已协调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上百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还需下更大力气久久为功
在河北保定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某,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
对罗某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了解到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企业陷入停产状态,职工全部停工在家。罗某本人认罪悔罪,逮捕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关赔偿已经履行。
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罗某被释放后,企业仅用三天时间就恢复了生产,旧的合同陆续履行,并新签订了4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检察机关在对罗某提起公诉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营企业家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就会事关几十人、上百人的就业问题,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甚至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在这样的案件中,应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针对案件存在的矛盾点、风险点,提出防范对策,避免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016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出台了3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性文件,2018年提出11条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司法标准,今年又分两批向社会公开发布了9个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然而司法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对一些涉企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重惩治、轻保护的问题也仍存在于一些办案人员的理念中。
“无论是理念转变、法律修改完善,还是司法政策落实,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还需下更大力气,也要久久为功。”王松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