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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4起重大涉黑“保护伞”犯罪案例

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召开全区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宣判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昨日和今天全区法院进行集中宣判的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介绍了2018年广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情况及2019年工作安排。

  据自治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腾介绍,12月27日、28日,自治区高院组织全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本次集中审理宣判行动,共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件94人,恶势力犯罪案件30件189人, “保护伞”案件4件4人。

  其中桂林市李佳等39人、玉林市杜一欢等30人、南宁市苏斌成等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百色市周晟民等15人、河池市杨良乾等9人、钦州市陈立培等13人恶势力犯罪案,桂林市的刘永祥、肖翔、李靓、廖双双4件4人“保护伞”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将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截止目前,2018年全区法院一审受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9件390人,已审结20件270人,判处五年(含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80人,重刑率为66.4%;一审受理涉恶犯罪案件170件957人,已审结110件656人;一审受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4件4人,已全部审结。广西法院一审受理涉黑案件数在全国列第12位、人数列第11位。一审涉黑案件结案率为68.96%,涉恶案件结案率为64.7%,涉“保护伞”案件结案率为100%。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扫黑办主任、刑一庭庭长陆洪鸣表示,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区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实施精准打击,严惩黑恶势力,进一步强化线索摸排,参与综合治理。全力推进专项斗争迈向更高水平,努力开创广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局面!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高院向社会公布了4起重大涉黑“保护伞”犯罪案例。
  被告人肖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翔,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桂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原大队长。2018年5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同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1年6月3日,被告人肖翔被桂林市公安局任命为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大队长。2015年刑事侦查支队十一大队(打黑大队)、四大队合并办公。2016年年初,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永福县李佳(另案处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研判,肖翔参加了相关会议。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肖翔连续多次向李佳通风报信,透露办案机关侦办信息、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及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案件相关情况,包庇、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肖翔分三次收受李佳及其妻子吕朝妃(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肖翔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退出的赃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永祥,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永福县委员会原正处级干部。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永祥于2006年开始担任永福县政协主席。2009年,刘永祥通过原永福县交通局局长秦某某认识李佳(另案处理)。2010年,刘永祥因李佳出资邀请并陪同其到外地旅游,而与李佳关系日益密切。2013年以来,刘永祥明知李佳手下众多,并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检举揭发,反而收受李佳贿赂,一直与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持密切的关系,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帮助该组织的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为该组织及成员的事务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李佳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横行永福县罗锦镇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永祥在担任永福县政协主席、县福寿文化节组委会主任、县城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县东江半岛征地工作组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佳、饶连发、永福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185万元。

  案发后,调查机关扣押涉案赃物奥迪A6轿车一辆,刘永祥退出赃款人民币59.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扣押在案的赃物奥迪A6黑色轿车一辆及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九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十三万六千二百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靓,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永福县公安局罗锦派出所原所长。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靓于2014年12月31日至案发任永福县公安局罗锦镇派出所所长。2015年至2017年年初,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永福县罗锦镇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及开“三公”、“干子宝”赌场聚众赌博,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其组织中骨干成员唐利军找到李靓,承诺按月交纳“保护费”。李靓采取不主动查处该组织在罗锦镇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和赌场;接到举报查处时故意开警车、放缓行动、从轻处理;为该组织通风报信,其在提前得知公安机关准备开展抓赌行动的消息后,通知该组织经营的赌博游戏机室及时关闭以逃避查处。通过李靓等人的保护,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在罗锦镇长时间开设赌场,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靓同意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罗锦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为其提供保护使之逃避打击,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前后收受该组织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4万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佳为使其安棉采石场能够顺利通过罗锦派出所审核申购炸药雷管,前后三次向李靓行贿,李靓利用审批爆炸物的职务便利收受李佳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李靓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赎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被告人李靓未退出的赃款二十八万四千二百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廖双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私藏弹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双双,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永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廖双双于2008年开始担任永福县拘留所副所长,2017年3月转任永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2015年初,廖双双明知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李佳组织”)要在永福县罗锦镇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却不予制止或揭发,反而应李佳组织骨干成员李飞的请托,向永福县公安局政委、副局长等领导打招呼寻求关照。廖双双通过向永福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等人打招呼、公安检查前通风报信以及被查处后向王某某求情等方式为该赌场提供帮助,并先后索取和收受李飞所送钱财至少6万元。此外,廖双双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办李佳组织实施的“福龙湾砍人案”、“打砸永福县城电玩城案”的过程中,为该组织通风报信,并通过打探案情、说情等方式干预案件办理。廖双双归案后,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其家属退出赃款6万多元。

  2018年4月24日,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调查人员从廖双双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金龙五品16栋某室的家中搜查出子弹133发,从其桂CS869S宝骏510越野车内搜查出子弹16发。经鉴定,其中111发子弹为“64”式7.62mm手枪弹,38发子弹为“51”式7.62mm手枪弹。廖双双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依法配备、配置公务用枪,分别于1995年及2007年办理了持枪证件。

  二、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廖双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卢林峰 黄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