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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亲自承办 抗诉成功!家教老师猥亵女学生被重判

女童去上“一对一”的辅导班,不料竟遭到家教老师的猥亵多达10余次,其中最后且情节最恶劣的一次,发生在女童已满14周岁以后。

对家教老师所犯罪行,是以“多次”笼统地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还是以法律所规定的14周岁为界,严格区分两种罪行?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给出了答案:两罪并罚!

一罪还是两罪?

郭某是个“一对一”家教辅导老师。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他利用“一对一”辅导之机,在自己家中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猥亵10余次。在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对小芳实施猥亵时,小芳已年满14周岁,且郭某猥亵情节最为恶劣。

今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郭某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杭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由检察长陈海鹰亲自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此案。

“从郭某猥亵行为的发生时间来看,它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2个时间节点,这是认定一罪或二罪的关键点。”陈海鹰说。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体。也就是说,郭某的猥亵行为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个阶段,是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两罪并罚。

而且,此案中的郭某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者,利用其相对于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等,对小芳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且最后一次行为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就应该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从轻,体现从重原则。”陈海鹰说。

从重处罚,从业禁止

今年9月25日,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陈海鹰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我们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其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使更多的家庭与孩子,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子女免遭类似不法侵害。”

庭审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10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本案看似偶发,但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比如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者的职业操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陈海鹰说,“此案的改判,对推进此类案件的解决、推动良好的社会风尚、宣传法治,都很有意义。”

近日,杭州检察机关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