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各地法院依法公开宣判8起涉枪犯罪案件 10人获刑
23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黑龙江法院对依法审结的8起10人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弹药犯罪案件,分别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等8地法院依法同步公开开庭宣判。
庭审现场。
具体案例:
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永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黄子赫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末被告人吴某从张某某处购买改装枪1支,2017年,通过网络购买火柴枪2支和发令枪1支,并进行改装,购买的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吴某通过网络向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销售改装枪6支,其中向黄某某销售1支。2017年8月4日,公安机关又在黄某某家中,查扣长枪1支、改制枪2支。上述涉案的13支枪支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
经鉴定,查扣的涉案枪支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庆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北安农垦公安局接到举报,在王某某家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半自动步枪1支、运动步枪1支、半自动步枪弹30枚。后王某某主动上交半自动步枪弹67枚、运动步枪弹11枚。经鉴定,以上扣押物品为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非法占用农用地140.9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冯永君非法持有枪支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桦南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被告人冯某某住所内搜出疑似枪支3支。经鉴定,3支枪支中有2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纪凯航非法制造枪支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购买1支发令枪,后进行改装。2018年1月2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将该枪支缴获。经鉴定,疑似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田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告人田明非法持有枪支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使用半自动步枪在黑河市区周边狩猎。同年12月,田某将半自动步枪放进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警车后备箱内,让田某某将枪支运至黑河市区。公安机关在田某家中查获半自动步枪1支及子弹数发。
经鉴定,查获的半自动步枪为制式枪支;查获的弹药中有27枚子弹为军用弹药,64枚为民用弹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六、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高岩松非法持有枪支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接到线索反映后,在被告人高某家中搜出单管猎枪1支。经鉴定,该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兆福非法持有枪支、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四轮车,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经他人举报,在胡某家查获猎枪一支。经鉴定,送检的猎枪是法律规定的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革非法持有弹药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办公室查获子弹356发。经鉴定,查获的子弹中,10发为军用子弹,其余346发为非军用子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