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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戈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贷款案二审宣判

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正戈、张李理、原审被告人周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吴正戈、贺军骗取贷款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吴正戈因不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其控制的五洲公司多起民事案件的裁判和执行,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雇请被告人张李理、周亮等人,采取在被害人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方式,多次对金某某、蔡某某等多名法官及其家人、律师刘某某及其家人、朋友进行定位、跟踪、偷拍,并潜入省级某系统工作会议住地偷拍65名参会人员个人信息;吴正戈还通过张李理以向他人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陈某、倪某等其他26名公民的住宿、消费、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其中,吴正戈为主组织并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张李理为主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119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19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5条;周亮协助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118条、住址信息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4条。事后,吴正戈付给张李理、周亮等人报酬人民币3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张李理在长沙市非法开展所谓私家侦探业务期间,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762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11706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被告人周亮、张李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李理、周亮分别退缴赃款14500元、10200元。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被告单位五洲公司为开发“五洲城”二期项目向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市分行申请贷款。在五洲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正戈、贺军采取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虚增自有资金、隐瞒债务、虚构抵押物、虚估抵押物价值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五洲公司仅归还本金5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未予偿还。2014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将该笔贷款债权作价2300万元处置给信达资产公司。

  2018年5月25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五洲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吴正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贺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李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五洲公司和被告人吴正戈、贺军、张李理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