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真实故事,深刻揭示为何案件“执行不能”
原标题:宁夏高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终本案件符合执行条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8月29日,宁夏高级法院根据近年来执行工作实践,经梳理、总结和归纳,公布了“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宁夏高院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法院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遇到“执行不能”后,应当继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与法院、法官联系,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变卖后再无其他财产
刘某与陈某系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马某借款14万元,后因生意失败难偿借款。在法院执行阶段,经查询,刘某、陈某除有住房一套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该住房系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买。后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被执行人五到八年租金,法院依法对刘某、陈某的住房先后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并督促刘某、陈某搬出了房屋。在扣除执行费用、银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和被执行人五年房屋租金后,涉案住房变卖款仅剩5万余元可用来分配。但被执行人刘、陈二人在法院有未执结案件共9件,未执行标的共92万余元。因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马某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法人代表涉罪羁押公司财产无法变现
申请执行人施某与隆德县某淀粉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施某货款2万余元。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司厂房修建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厂房未进行房产登记,厂房设备亦被上级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其他案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某轻型普通货车未及时检验,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无法变现。库房内存放的包装袋及大约2吨的玉米淀粉和粉条经申请人现场确定,包装袋价值太低,淀粉和粉条过了保质期,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且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既不同意以物抵债又不同意变现处理。该公司法人代表杜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羁押于看守所,所涉刑事案件仍在调查、审理当中。被执行人(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服刑名下无财产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因运输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正在监狱服刑,羁押期间无人身自由及收入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也无法发挥作用,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6年4月3日,杨某雇佣张某为其修建房屋时,张某不慎从房顶摔落下来。经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C5-6椎体骨折并脱位,颈脊髓损伤并四肢完全瘫痪。张某向隆德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审理,法院判决由杨某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7万元。后张某死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等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经走访调查杨某为村上的建档立卡户,且被执行人杨某的妻子也患有残疾,家庭条件十分贫困。该案申请人张某也为建档立卡户,家庭生活困难。在扣划杨某账户上的六千余元及其主动缴纳的一万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无财产
2014年11月30日,在银川打工的赵某驾驶一辆陕西牌照的轿车在兴庆区庆丽景南街躲避其他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停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并将站在路边的吴某撞伤致残,致使吴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失,全身多达六处骨折等,失去了劳动能力。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因治疗花去28万余元医疗费,除去保险公司支付的1万元及赵某支付的6万余元外,剩余的21万余元全部由吴某家人垫付。该案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无房产和银行存款,仅有涉案轿车一辆,该辆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贬值,经双方协商将车辆以3.5万元售出并将车款支付吴某,随后赵某失去了联系。兴庆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并辗转宁夏、陕西、山东等地多次找寻被执行人赵某无果,并向全社会发布了悬赏公告,但均无被执行人赵某及其财产线索,故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法院优先处置
刘某、李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崔某、关某提供保证担保。刘某、李某未偿还借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固原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崔某、关某连带偿还某科技有限公司13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固原中院依法及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照规定程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了担保人崔某、关某的工资,查封了崔某名下一套住房。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及街坊领居处走访调查,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未能提供刘某、李某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关某因病长期住院治疗。虽然该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两套营业房,但该房已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及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以优先权执行以物抵债处置。现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案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经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记者 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