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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债务上门 企业懵了!检察院来帮忙

原标题:巨额债务找上门 企业懵了 两级检察院抗诉监督纠正一起疑难商事案

  7月11日一早,从香港赶到浙江杭州的深圳市尚衡华松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华松)负责人,将一面锦旗送到省检察院。原来,经浙江省市两级检察院依法抗诉,这家企业终于摆脱了巨额的连带清偿责任,洗脱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名。

  2007年11月,为开发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一块国有土地,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浩晔公司)登记成立。因开发房地产急需大量资金,浩晔公司多次向兰溪的诸葛某借款。2011年8月9日,浩晔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尚衡华松和陈某,其中尚衡华松占99.9%的出资额,陈某占0.1%,尚衡华松成为浩晔公司的控股股东。同年8月10日,浩晔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委托银行向浩晔公司的控股股东尚衡华松贷款1.48亿元。

  2012年11月1日,诸葛某将其拥有的浩晔公司1650万元债权中的800万元转让给兰溪的赵某。4天后,赵某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浩晔公司归还欠款800万元,尚衡华松承担连带责任。在赵某一纸诉状起诉后,一系列连带责任诉状纷涌而来。面对近50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尚衡华松懵了。因为,尚衡华松虽为浩晔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它受让股权仅是为了给浩晔公司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尚衡华松向银行贷款的1.48亿元及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均已拨付浩晔公司,且未参与浩晔公司的实际运营。

  兰溪市法院一审认为,尚衡华松是浩晔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它成为浩晔公司的股东前,浩晔公司就负担了大量债务,尚衡华松理应审慎经营管理,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但它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浩晔公司进行不正当的支配和控制,未按约定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浩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浩晔公司归还赵某800万元,尚衡华松承担连带责任。

  尚衡华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再审,还是未能改变尚衡华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当时真的是快绝望了。”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尚衡华松的负责人找到了金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检察官认真了解了情况,在核实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补充调查,并获取了大量证据,厘清了十余家关联企业上亿资金往来;同时,尚衡华松也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浩晔公司在2011年8月31日一天内向3家公司汇出的8000万元款项,都是清偿浩晔公司已有到期担保债务。在此基础上,金华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两级检察院认为,尚衡华松受让股权的目的是为给浩晔公司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这在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尚衡华松提供的8000万元用于归还担保债务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尚衡华松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尚衡华松受让股权后,浩晔公司行政及财务印鉴等不由其使用,可证明其未参与浩晔公司实际运营,未实际参与浩晔公司的资金支出支配,其收到的银行融资款也实际都由浩晔房产支配使用,由此并未有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另外,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的例外,任何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的适用都将损害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本案中,贷款未用于约定目的开发房地产并非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不能作为否定法人人格的理由。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尚衡华松对浩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之后,省高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赵某对尚衡华松的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涉及近5000万元的上述系列案件均已得到妥善处理。”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改判,为公司法领域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实践中适用提供了指引,同时也为其他中止审理的系列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参照。(记者许梅通讯员 史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