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室”守护绿水青山
记者昨天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室公诉的刘某某污染环境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事部分办结后,生态检察室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坚决守护绿水青山。
据了解,刘某某等人以处理废盐酸为幌子赚取厂家补贴,非法排放除锈后的废盐酸1400余吨,对当地土壤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博山区检察院生态检察室受案后立即启动快速办理机制,以刘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博山位于鲁中山区北部,生态资源丰富,境内森林覆盖率达52.3%。作为山东省著名老工业基地,博山拥有各类工业企业807家,生态环境极易受到破坏。2015年9月,博山区检察院打破按照地域设置检察室的传统思路,成立全省首家生态环境检察室。“作为生态‘前哨站’,生态检察室有效延伸法律监督职能,重拳出击严查破坏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打造生态巡查工作模式,强化源头预防,形成立体保护法治屏障。”生态检察室主任郇文静介绍说,2017年以来,生态检察室共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5件7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生态环境检察室不仅为林场开拓创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后盾,更为当地生态面貌的持续改善作出重要贡献,这样的基层实践创新值得推广。”全国人大代表、淄博市原山林场党组书记孙建博说。
据了解,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4936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51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56件,督促整治非法排污企业1561家、清除危险废物1.9万吨、索赔生态修复费用6880万元。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效彤介绍说,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按照省委关于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的决策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攻坚行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环境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为“美丽山东”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记者 姜东良 通讯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