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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开庭 被告或承担处置费用

原标题:江西省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开庭



4月18日,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就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与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当地检察机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

  据介绍,当天上午9时30分,随着法槌敲响,案件拉开庭审序幕。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底,张星金(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陈李明商量一起生产“溴水”(制造冰毒的原材料,学名溴代苯丙酮),由陈李明寻找合适的地方生产。

  2017年2月,陈李明联系被告人万学平,由其提供江西省凯思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平方米的西面厂房作为生产“溴水”的场地。随后,被告人陈李明、万学平等八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改建了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

  当年3月14日,正式开始生产“溴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柏昌、万学平等人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场扣押的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生产出的溴代苯丙酮共计179.03公斤。另经广昌县环保局认定,现场收缴的64.9121吨原料、配剂、废水、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999—49。

  法庭上,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出示了相关证据。陈李明、万学平等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八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指出,非法制造“溴水”的原料、配剂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地面上,未采取密闭保存措施,桶内35公斤“溴水”泄漏,产生的废水、残渣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或直接倾倒入厂房外废水池内,挥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污染;要求八名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如未履行,则交由第三方处置,并共同承担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

  法庭辩论时,公益诉讼人与八名被告围绕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确定等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当天18时43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据审判长邱建军介绍,以往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今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公益诉讼案可以依法由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省基层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广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元春华 王长平 周再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