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资源案审结率达95.9%
近日市高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17)》,全面介绍了两年来重庆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工作探索创新、典型案例审判等情况。据白皮书显示,两年来,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50件,审结3117件,审结率达95.9%。
建立三级法院全覆盖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2011年12月,市高院决定在渝北、万州区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一、二中院辖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及环境保护审判试点工作指导办公室加强统筹指导,正式揭开了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的序幕。
2016年,市高院、五个中级法院、五个基层法院共设立了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目前,重庆市法院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共有工作人员77名,其中员额法官34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31人。
同时,在对试点法院受案范围、管辖制度运行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市高法院制定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集中管辖制度,凡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等案件归口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区法院集中管辖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发生的,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刑事案件,确保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无缝式”管辖,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和跨区域性问题。
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
“环境资源案件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多元,类型众多,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破解这些难题,我市法院坚持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
2015年12月,市高法院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校选定了各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6名专家建立起了重庆法院第一批参与环境资源审判的专家库,解决环境资源案件中的技术性难题。
同时,为实现环境资源专家推得出、用得上、效果好的工作目标,市高法院在2017年7月启动了环境资源专家库的增补工作,一批有资格、有能力、有热情、有时间参与环境资源审判的专家目前已增补到位。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法院累计邀请专家参与审判153件次,聘请18名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124件次。
此外,为克服司法救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滞后性缺陷,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2016年至2017年,市一中院、万州、渝北区等法院,累计向当事人发出环保禁止令38份。其中,渝北法院专门出台意见,除行政机关申请的禁止令外,把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也纳入禁止令范围,扩大了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对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除此之外,部分法院还将刑事禁止令灵活运用于环境资源审判。
“注重修复是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重要一极,也是环境司法强调实践效果的重要体现。”该负责人称,在近年的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造成环境生态无法修复的行为人,要求其采取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恢复环境生态。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法院组织当事人累计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放养鱼苗300多万尾,补植树木近5万株,同时,渝北、万州两地现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两江环保司法林”和“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
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据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法院倡导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注重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协调联动,注重公众参与,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据了解,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法院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2016年,市高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研讨禁渔期、禁渔区等环境保护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2016年底,市高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方法、采信标准等问题,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制定《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工作职责与协作配合机制。
同时,2017年市高法院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的全方位衔接,推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出台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将“就低”标准确定为重庆定罪量刑幅度标准,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