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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法不容——韩城首例袭警罪当庭宣判

近日,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袭警罪,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5月29日,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到市局110指令后,民警陈某带领辅警被害人范某某、赵某某前往本市新城区清华园小区出警。到现场后,因被告人胡某某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出警民警将二人隔开,避免其身体接触。同时在范某某劝解制止胡某某时,其不听劝阻,辱骂并将被害人范某某右手手背及右手拇指咬伤。经韩城市人民医院急诊诊断证明,被害人范某某右手可见多处伤口,并伴有活动性出血。后经鉴定,范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韩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辱骂、撕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袭警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袭警罪单列罪名,并将法定刑由三年提升到七年。在此提醒大家,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惩。主动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