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法院:严厉惩治犯罪 高效保障民生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该起案件的审理实现了依法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
案件经过:2023年11月,被告人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李某于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由于被害人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崔某仅为其垫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李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崔某未再对李某进行其他赔偿。经审理,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杨陵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崔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兼顾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又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该案中,杨陵区人民法院及时高效惩处犯罪的同时对附带民事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充分彰显了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