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首次以“异地补植复绿”方式完成案件执行
“这是府谷法院首次以‘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完成案件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6月13日,府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白海涛说。近日,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刚完成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任务,案件被告人张某购买220余株油松,在府谷法院、府谷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油松种植在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
“异地补植复绿”是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是指案件被告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在无法实现原地修复的情况下,准许被告人在同地区异地点进行补植复绿。这种方式突破了传统赔偿制度的局限,既能让被告人接受惩罚,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又能把赔偿切实用在生态环境修复上,实现“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两年前,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支流崔家河河道开采河砂,并将河沙堆放在河道内,严重危害防洪安全。府谷县水利局责令张某清理河道内堆放的河砂并恢复河道原貌。张某向当地村民租地存放河砂,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评估造成当地26.22亩农用地及植被损毁。府谷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府谷法院环资法庭依法对张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作出判决并责令张某将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原貌。
判决生效之后,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恢复了原地貌,但有2.64亩天然牧草地已被河水覆盖,无法进行原地修复。府谷法院积极与府谷县检察院、县林业局沟通协调,决定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异地补植复绿”只是榆林两级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而探索的创新举措之一。近年来,榆林两级法院立足实际,建立黄河“几字弯”5省7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榆林市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建立协作会商机制,与西北大学签署生态修复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全市法院设立13个环资巡回法庭,实现榆林境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路径、新举措,与榆林市人大、西北大学共建司法修复示范基地,在米脂高西沟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教育基地,在全市设立矿区修复、水土保护等生态环境修复基地38个,积极推进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工作,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我们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榆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小鹏说。(记者 马腾;通讯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