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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戳穿的谎言

“我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检察官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10月28日,在榆林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室,检察官听到来访人说出这句话后,想起了曾经办理的戚某芬与王某甲、王某乙追偿权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14年2月24日,戚某芬经王某甲介绍,拟向王某乙借款10万元,并给王某乙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王某甲以保人身份签字。2015年5月6日,王某甲以代为垫付借款为由,将戚某芬诉至定边县人民法院,要求戚某芬偿还其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共计11.5万元。庭审中,王某乙出庭证明王某甲代戚某芬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5万元。法院结合案涉借据以及王某乙的证言,支持了王某甲的诉求。对此判决,戚某芬不服并向定边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诈骗罪追究王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责任。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立案。戚某芬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戚某芬出具借条后,王某乙是否实际出借款项?王某甲是否有代偿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审判卷宗,围绕这两个关键性问题展开调查。经核实,卷宗材料中没有款项交付的银行转账证据,但王某乙称是现金交付。结合戚某芬在申请监督书里提到她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承办检察官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积极与案件证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联系,核查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的身份关系、经济往来、借贷能力等情况。

经查,王某甲与王某乙系朋友关系,但王某乙和戚某芬并不相识,王某乙证言的证明力减弱了。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查明,在戚某芬出具借条的当天,王某乙并未向戚某芬支付款项,而且在原审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乙支付了案涉款项。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向王某乙释明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给其他人造成的影响。最终,王某乙承认在原审中作了虚假证明,并承认其与戚某芬之间的借贷事实以及王某甲代偿事实根本不存在。案件系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起的虚假诉讼。

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同时,进行了刑事立案监督。省检察院采纳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1月25日,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19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张震 通讯员 王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