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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工作的通告

延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

社会面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全市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延安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对疫情防控办统一部署,延安市公安局进一步强化社会面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延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等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入延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联防联控人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延安市,或在高速公路停车下客,翻越高速护栏、在服务区员工通道进出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291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可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