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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凭证重复用 虚假诉讼被处罚

1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行为人林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处理,并依法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与对方当事人签有3份借款合同,其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胜诉。当林某某得知被告不到法庭应诉的情况后,遂持有同一转账凭证再次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林某某与邱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6年,双方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17万元、83万元、190万元。在实际转账时,林某某转账给邱某160余万元,邱某转给林某某近70万元,后因邱某未偿还借款,林某某分别以17万元、83万元借款合同及对应的银行转款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林某某再次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邱某支付欠款100余万元,并以其与邱某签订的190万元借款合同以及在上述两案中已经当证据的100万元转款凭证再次作为该案的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证据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重复使用同一银行转账凭证,利用被告在3起案件中缺席,放弃答辩、质证的机会,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林某某认识到错误,并已悔改,法院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林某某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同时,法院认为林某某起诉要求邱某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判决书,驳回了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杨博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有伪造、毁灭证据,妨害法院案件审理或者对司法人员及相关诉讼相关参与人员侮辱、诽谤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同时也劝告被诉一方积极应诉,防止对方虚假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