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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你的声音你做主

民法典亮点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如今,一提起那句带有“魔性”的“oh my god 买它买它”,很多人自然就会联想到知名电商主播李佳琦。这就是声音的魔力!

其实,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声音都有明显的个人属性,有人莺声燕语,有人声如洪钟,更有一些嗓音独具特点的演员、歌手和主持人,他们的声音就像一张“名片”,“闻得其声,便识其人”。但是,随着各类短视频和直播的流行,五花八门的声音软件让人们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别人的声音,于是一些极具辨识度的声音常常被模仿或用作配音,有人甚至以此为商机,谋取利益。

那么,对声音的随意模仿和恶搞等行为,会侵犯个人权益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立法层面承认了声音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保护模式参照肖像权。这就意味着——你的声音你做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喜欢朗诵,是某朗诵学会的会员,经常会通过配音软件录制一些诗歌散文朗诵作品在网络上发布。因为声音甜美且朗诵水平较高,所以她发布的朗诵作品屡屡被一些微信公众号转载,个别还用于商业目的。

案例二:陈某收到朋友王某发来的借钱信息,为避免受骗,陈某特地让对方发来语音,经过再三确认就是自己的朋友后,才向其转账5000元。而后,对方将陈某迅速拉黑,直到报警后陈某才明白对方伪造了自己朋友王某的语音。

律师解读

陕西永嘉信杨萌事务所律师 杨萌

“一个人的声音是他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识,和姓名、长相一样,具有人身专属性。随着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互联网的发展,根据声波识别个人生理特征从而进行身份确认的技术也被应用到相关领域。因此,民法典对声音权进行确权保护正当其时。”杨萌说,声音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独特的声音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声音的录制、使用、处分、收益等。其中,非法录制、使用他人的声音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声音权的行为,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上的录制和使用,如把某人的声音录制或截取下来制作成彩铃供别人下载或者用来做广告;也包括对他人的声音进行剪辑、拼接来丑化、侮辱等使他人声音权受到损害的行为。民法典作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层面对人格权保护的巨大进步。

杨萌表示,民法典规定保护自然人声音权益后,将极大提升对个人声音的保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与肖像权的保护类似,未经当事人允许,任何人不能随意使用其声音。如果有人刻意模仿一些独特声音造成混淆,或者谋取商业利益,将会构成侵权。例如,在网络上通过不恰当的剪辑、拼接、处理来丑化、污损他人声音的行为,以及利用某些信息技术伪造、合成他人声音导致公众发生误认的行为,还有一些未经同意而擅自录制他人声音并进行公开、使用的行为等,都会受到法律约束,被侵权的自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进行维权。“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有部分的声音、影像剪辑软件,会涉及编辑他人的声音,大家在使用时,严禁歪曲或剪辑他人的声音,来损害他人的声音和外在形象,一旦出现对他人进行丑化和侮辱的情况,可能不仅会涉及侵犯他人声音权,严重的还会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杨萌强调。

“在民法典对声音权作出规定前,对声音的保护一般适用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声音商标或者表演者权的相关规定。那么,现在民法典生效后,无论某人的声音是否注册了声音商标,只要能跟其本人产生关联,且有很明显的声音特征,他人就不得滥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杨萌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声音保护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相反,如果声音侵权的行为确实符合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优先适用后两者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其对声音保护的条款更为细致,而且法院对相应领域的裁判经验也更为丰富。

“民法典对声音权的保护,体现了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给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也带来了福音,但是,却为一些播放平台带上了‘枷锁’。”杨萌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声音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对声音权的侵害情况一般比较复杂。除了直接责任人,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声音被冒用了,向相关播放平台发出通知时,平台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否则要承担责任。如果播放平台明知道是侵权作品还允许其传播,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杨萌提醒大家:除非获得他人许可,否则不能随意擅自录制、窃取、剪辑他人的声音。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