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负债,配偶应否共同偿还?
民法典亮点:民法典将“共债共签”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党某、田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0日党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20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款。借款人:党某。”刘某遂将20万元转账支付至党某的银行卡。后因党某到期未还款,刘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党某与其配偶田某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田某辩称借条是党某单方出具的,由于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和党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党某、田某应当共同向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正伟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 谭秀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相比,民法典摒弃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双方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确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述案例为例,2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民法典最新的规定,即使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系党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田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作出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故在刘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施以来,婚内单方举债行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实践中导致很多配偶被负债,民法典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保护了被负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