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出借个人银行卡?注意!你可能涉嫌犯罪......
“何以解忧,唯有暴富”成了如今很多年轻人的口头禅,怎样才能如愿呢?有些人选择勤奋学习、做生意,有些人选择“挣快钱”,帮助他人处理犯罪所得,最终把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2018年,程某在福州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公司的“董事长”。因为心急想挣钱,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帮“董事长”办了一张银行卡供其使用,并收取3000元报酬。2019年1月,按照“董事长”指示,程某将转入自己银行卡的12笔钱共55万元现金送到福州,其中1万元作为报酬。之后,被害人郑某报案称其遭遇虚假炒期货网站诈骗,警方根据转账记录抓获了程某,“董事长”在逃......
我不就是转了个账吗?
本想不劳而获赚一笔,不料却因这个“天降馅儿饼”触犯了法律。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明知”吗?
程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可认定其主观明知。综上,程某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实施了转移赃款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不要随意告诉别人,快递单也要及时销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更不要受蝇头小利诱惑,随意出租或出售个人信息,否则极有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受到牵连,变成帮凶。若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