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尸配阴婚?礼泉法院判了!
日常生活中盗窃对象常常是金钱或者财物
可是
竟然有人财迷心窍去盗窃尸骨
挖掘别人坟墓
真是耸人听闻!
近日
礼泉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尸体罪案件
主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郭某某(已判决),2013年服刑期满出狱后,在2017年又动起了歪脑筋,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给其邻居侄子配阴婚,李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叫上郭某某,并接上张某某(已判决)及一名叫“小静”(身份不详,在逃)的中年男子来到礼泉县某镇欲盗窃女尸。当日李某某安排张某某等踩点并购买了铁锹、榔头等作案工具。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将张某某、小静及郭某某送至白天踩好点的礼泉县某公墓处后驾车在约定地点等候。张某某、小静下车后便开始挖掘白天物色的一座新坟,郭某某站在一旁望风。第二日3时许,张某某和小静从墓穴中盗出一具女尸,二人用塑料编织袋装好女尸抬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便扔下尸体及工具与郭某某一起逃离现场。后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联系驾车返回延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尸体罪的行为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寻找尸源及纠集同伙,安排购买作案工具及盗窃尸体具体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摒弃封建陋习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些为了谋取利益,无视法律,铤而走险的人
切勿触犯法律
违法必受严惩
(咸阳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