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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暴力阻碍执法 两男子各获刑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陈某系旬邑某煤矿工人。2019年9月3日,二人与同事聚餐共同饮酒后,乘坐同事汤某驾驶的车辆返回煤矿途中,遇到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土桥中队民警在土照公路巡逻。民警发现驾驶员汤某疑似酒驾,遂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检测,检测值为6.8mg/100ml。民警在对该车驾驶人员及车辆做进一步处理时,遭到乘车人马某、陈某的阻挠,在阻挠过程中,造成民警梁某、杨某右手腕部软组织损伤。民警即拨打110报警,土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被告人马某、陈某仍不予配合,后二人被传唤至土桥派出所调查,在派出所办案区,二被告人仍阻碍民警执法,期间造成派出所民警刘某右手拇指外伤(撕裂伤)。

旬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快审、快判,从立案到判决仅15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依法承担全部犯罪的法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各判处被告人马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交警设卡查酒驾目的在于禁止酒后驾车,保护他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在遇到酒驾检查时,无论是司机还是乘车人,积极配合检查才是唯一明智的选择,不配合检查将可能面临法律处罚,暴力阻碍交警执法的,更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旬邑法院   何健  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