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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冲动!小心触犯“妨害公务罪”

(通讯员:向静 郭壮壮)交通连着你我他,安全出行千万家。遵守交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交通秩序中,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这不仅是一个人道德素质的体现,更是关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几个家庭的幸福。

今天案例中的“主角”不仅不重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将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甚至把在现场执勤的交警还打伤……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的一天上午,长安交警在长安郭杜镇老十字依法设卡查处二轮和三轮超标电动车。就在这时,交警发现不远处有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正迎面驶来,于是交警对三轮车拦停、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执照和三轮的合格证配合检查。因驾驶员宋某曾因驾驶无牌无证三轮车拉人载客被交警处罚没收过,此次被拦停后害怕车辆再次被罚没,宋某坐在车里不愿配合。交警多次要求其先下车接受检查,并将其车门打开。宋某一看车门被拉开,情绪便激动起来,对交警破口大骂。多次警告,宋某仍不理睬并准备发动三轮车驶离现场。交警无奈便伸手准备拔掉其车钥匙,宋某一看自己才买不久的这辆三轮车又要被查,自己的生活来源将无法保障,情急之下为了“保住”这辆无牌无证违法营运的三轮车,宋某死死咬住了交警手指,后被增援的民警控制。

近日宋某因妨害公务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宋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遇到交警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配合执法检查,在暴力抗拒执法过程中将执法人员咬伤,属于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交警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请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在遇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千万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