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适用诉讼时效新规定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通讯员 王泰杰)近日,韩城法院西庄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正确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规定作出判决,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1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从陈某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因李某未归还借款,2018年7月11日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抗辩称,借条上书写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要过借款。2017年9月29日两年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韩城法院西庄法庭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已届满。而依据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就本案能否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新规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至2018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原告陈某于2018年7月1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